一、行文原则
逐级行文,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多级行文。
二、上行文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 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3.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 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 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下行文
1.主送受理机关, 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 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 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 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 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四、平行文
同级机关, 或者不相隶属的,没有领导与指导关系的机关、部门、单位之间的一种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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