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督察”与“督查”频繁出现在党政机关会议、文件及新闻报道中。比如,2016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强调,“健全督察机制,抓紧构建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的督察工作格局”。再如,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下面华图教育就为大家浅析“督察”和“督查”的不同。
“督察”与“督查”一字之差,各自有什么含义,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
“督察”与“督查”的词义
《辞海》《辞源》中都没有“督察”“督查”的词目。
对于“督”字,《辞海》有三种解释:
一是统率、监督,如督军、督工、督察;还指执监督权的官,如总督、都督、督邮。
二是观察、察看;如《汉书·王褒传》:“如此则使离娄督绳,公输削墨。”
三是中央、中间;如《庄子·养生主》:“缘督以为经。”郭象注:“顺中以为常也。”
关于“督察”,《古今汉语词典》中的解释:
一是监督察看。如《汉书·西域传序》:“都护督察乌孙、康居诸外国动静,有变以闻。”再如宋欧阳修《送孙屯田序》:“御史本为秦官,出入殿中,督察监视。事无大小,皆得以法绳之。”
二是旧时警察局的职员。如巴金《还乡》:“这些喊声像千军万马一般对着督察的耳朵奔腾过来。督察的脸色马上变了。”《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督察”的解释:一是监督察看;
三是指担任督察工作的人。《新华字典》将“察”字解释为仔细看、调查研究;如察看、察核、观察。《说文解字》也提到,“察,复审也”。此外,“察”还可以作形容词用,意为明显、精明,如“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
我国古代汉语中没有“督查”一词。在字典里,“查”除了姓氏,仅用作动词,如检查、调查、查验、查访、查阅等。可以说,“督查”的用法是伴随现代社会生活产生的。结合201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5年国务院大督查情况通报》中关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的提法,以及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的类似表述,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督查”实际上就是“督促检查”之意。
“督察”与“督查”在党政机关工作中的使用
近年来,“督察”与“督查”在党政机关日常工作中都有使用。比如,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将督察作为公安机关的一项专门监督制度规定下来。2006年7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并设置“国家土地总督察”等职务和机构。
“督查”也有此类用法。如2000年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的办法(试行)》、2000年12月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监局向国务院提交的《关于棉花打假专项行动督查情况的报告》,都使用了“督查”一词。2016年3月印发的《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宣布将制定政府系统督查方面的行政法规“行政机关督查工作办法”。
如何把握“督察”与“督查”的用法
目前,词典尚未对“督察”与“督查”的用法作出明确阐释。尽管两者都可以指通过调查研究、实地查看、翻阅资料、询问答复等活动进行监督,但笔者认为这两个词还是有所区别的。结合党政机关的实际工作,建议从以下方面把握具体用法。
“督察”,既可作为动词,也可作为名词。作为动词,督察的目标是提醒、敦促有关单位和人员遵纪守法。督察的对象侧重于那些有线索指向、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结果很可能导致责任追究。负责督察工作的主体,一般是掌握一定权力的机关单位,在很多情况下还需要法律法规的授权。正是这个原因,现代汉语中的“警察”“检察院”“纪检监察”等都用的是“察”而非“查”。
“督查”,仅作动词用,是督促检查之意,侧重动作和过程,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促进工作开展、任务落实。从结果来看,“督查”既可能导致责任追究,也可能对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表彰。如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发出通知要求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同时,也发出通报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值得注意的是,“督查”可用在很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都可以用这一方式抓工作进展,推动有关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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