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公开选调(聘)全过程。选调(聘)单位根据报名人员填报的个人信息,对照报考资格条件和选调(聘)职位要求,对报名申请进行审查,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对于符合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审查的,应说明理由;对填报信息不全的,应要求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
审查合格人数与公开选调(聘)职位的比例不低于3:1。对于工作特殊需要或紧缺专业职位达不到3:1的,由选调(聘)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申请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同意后,可放宽至2:1。对达不到上述开考比例的,可核减或取消该计划。取消计划的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选调(聘)职位。
公开选调(聘)期间,各选调(聘)单位公布咨询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名人员有关咨询。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一般不得放弃。有特殊原因的,应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协商选调(聘)单位同意后,方可放弃。无故放弃的,3年内不能参加各级公开遴选、选调(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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