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华图遴选背景材料
前期,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教师法》的议案,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并认为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初审稿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二、华图遴选考题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在全国率先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对此,你怎么看?
三、华图遴选参考解析
由传统教育所倡导的“师出高徒”、“赏识教育”,再到今天赋予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是教育观念进步的体现。尽管赏识教育能极大地保护孩子们的自尊心,但是许多学生在学校中违反了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对这种学生来说,想管却不敢管成了教师们的难题。给老师惩罚的权利。一是对学生在课堂上乱扔、推挤、竞争、制造噪音、强制复印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它还能保证教师有制度的参考价值,提高教师的威信。另外,修订后的草案删除了学生罚跑罚站的规定,同时也表示教育界对于谨慎的立法态度。
对戒权的范围、形式、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保证了其科学依据。区别教育权与体罚。家庭学校要加强沟通,统一教育共识。在教育、惩戒、家长会、家访等方面,父母能正确理解教育惩戒权的意义,了解学生的在校情况,更好地配合教师的教育。对教师,滥用教育惩戒,甚至体罚,应受到惩罚,防止教育惩戒恶化。与此同时,畅通学生与家长的反馈渠道,避免伤害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