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18〕943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晋发改价格〔2018〕70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解读分析】
收费办法: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市市容环境卫生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委托代理双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的有关事项和代收费用的标准等。以公用载体“连动式”收费,提高收缴率;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天然气用户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征收数额进行核定;各区城乡管理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非天然气用户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征收数额进行核定,并由委托单位负责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天然气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太原天然气公司、山西国新科莱天然气有限公司共同收取,收取费用的同时也要收取。非天然气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区城乡管理部门或市容环卫中心和综合示范区、中北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收取。或者委托税务机关、供水、供电、供热企业、金融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
征税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非税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财政;使用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除统筹安排收取管理费用外,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挤占、挪用。
监管: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截留、侵占、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企事业单位、营业场所以及垃圾处理费核定单位不按实际垃圾排放量报告、核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拒不缴纳的,可以催缴,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的,将依法处理并追缴。在收费过程中侮辱、谩骂、阻碍收费人员正常收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