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知》(国办发〔2020〕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由自治区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林业草原局、宁夏银保监局等部门,起草了《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工作方案》。根据宁夏自治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
二、【解读分析】
第一,一般要求。我们将在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把有限的耕地资源用到粮食生产上,着力在稳定政策、面积和产量上下工夫,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不减少,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
第二,主要工作。一是加强耕地保护。对耕地的利用优先顺序进行明确,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管理,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的“回头看”,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的资格审核和项目审核制度,引导流转土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严格禁止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贯彻执行粮食面积和产量目标责任制,全年确保宁夏自治区粮食播种面积1019万亩,总产量380万吨以上。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到2021年新增高标准农田95万亩,到2025年达到1100万亩。加强农机农艺融合,积极推进良种良法配套,整合高效优质粮食生产技术模式,支持建设高产稳产粮食产后干燥、加工设施,提高粮食生产效益。要认真利用好撂荒地,建立撂荒地清理机制,对于常年撂荒的土地,采取村集体代耕代种,托管服务等形式,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施新增耕地指标政策,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在满足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可进行跨地区调剂,调剂所得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以及偿还、贴息等。运用好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落实好国家高质量、高效率绿色创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产粮大县奖励和种粮大户奖励等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职能,强化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托管服务,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自治区级星级农场、示范社评定;加大粮食生产投融资力度,进一步落实粮食作物保险及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各县(区)探索小麦、玉米、水稻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等农业保险试点,到2025年,全市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第三,组织保障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每个市、县(区)政府都要严格履行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方案,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把工作抓实抓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完善政策措施,做好有关工作。二是加强日常监督;要建立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的常态化机制,综合利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实行半年一次的耕地种粮监测。建立耕地“非粮化”通报机制,各市、县(区)要在本地区实行耕地种粮面积的动态监测,实现耕地种粮的信息化和精细化管理。三是加强目标考核。把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的考核分值比例,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增强考核的导向和针对性。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加大预防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大粮食生产典型宣传力度,引导种粮农民积极参与粮食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