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江西省政协、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地方财政立法工作,将《江西省地方财政监督条例》列入2020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自此,省金融监管局参照中央有关地方金融监管文件,积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组织起草了《条例》。该条例草案是在2020年上半年由省司法厅立法审查后制定的。2010年8月31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过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组织审查,省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集中审议,并对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于2020年11月25日召开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这一举措,成为中部六省第一批、全国第九批出台地方金融法规的省份。
该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江西现代金融体系建设,保障当地金融安全和稳定,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江西金融业的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解读分析】
《条例》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细化规定:一是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范围。1.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省级和市级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地方金融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中的职责。2.明确监管对象,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信用互助活动的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授权监督管理的其他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机构。二是规范地方金融机构的行为;该规定明确了地方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稳健审慎、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明确了董监高应履行的“勤勉尽责、勤勉尽责”义务,明确了地方金融机构应建立信息报送、信息披露、重大风险事件报告、退出等制度。三是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手段。1.建立分类监管制度。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了地方金融机构分类监管制度,并根据其类型、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等确定了日常监管内容。2.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实地核查可采取以下措施: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查阅或复制与实地核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实地核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先行登记保存;非现场核查可采用大数据等现代金融科技手段,对当地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和监管。3.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发出风险提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相关人员说明情况等监管措施。四是加强区域金融风险防范。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强化属地责任,为此,《规定》明确:1.地方金融机构重大风险处置。针对地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引发风险的程度不同,分别制定了“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增设分支机构”“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营业场所、设施或财物”“接管、安排其他同类型地方金融机构实行业务托管”等措施。2.属地化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具体规定了排查、监测预警、风险提示、防范和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职责。3.建立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协作机制。在赣南地区,明确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部门在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方面的职责,建立金融风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性。五是发展和服务地方金融。《条例》结合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从多方面提出了支持金融发展的措施。首先,要支持现代金融集聚区建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其次,要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产品服务创新;再次,要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最后,要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方便、高效的行政管理服务;最后,要支持地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最后,要促进金融信用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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