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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遴选政策理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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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料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收农用地的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公布的区域综合地价执行。制订区内的综合地价时,应该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公布一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制定区内农业用地综合地价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宁夏自治区区大多数区内征地补偿标准都采用了区内统一的年产值标准,需要重新制定。

二、【解读分析】

《通知》规定:区域综合地价的制定应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科学测算、协调平衡、公开公正为原则。区域综合地价是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非常重视的问题,已列入2020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办法》,按照“县级测算、三级平衡、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县区听证、风险评估、省级审核”的程序,开展区域综合地价编制工作。各县(市、区)要将3年来的人口数量、耕地面积、粮食产量、作物价格、居民生活质量和保障等数据,综合考量近年来的征地案件,测算的数据由农村集体所有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和有关部门听证后上报审核。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宁夏自治区的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的意见,对其进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收取的农业地区片综合地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执行。

《通知》的主要内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对农地地籍调查的内涵、地类调整系数的确定、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款项的分配比例、新旧标准的衔接、农地地籍调查的实施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区域综合地价的内涵。农地综合地价的征收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括依法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征收农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二是地类调整系数。为了保护优质耕地,鼓励使用未利用地,结合宁夏实际,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并经专家论证、县区听证的基础上,确定了地类调节系数。对永久基本农田1.1倍以上,园地1.0倍以上,3年内新开垦的耕地0.6倍以上,旱地不低于0.6倍,乔木林不低于0.7倍,灌木林不低于0.1倍,人工草场不低于0.5倍,天然草场不低于0.1倍,鱼塘不低于0.3倍,集体建设用地1.0倍以上,未利用地不低于0.1倍以上的耕地,以区为单位,以区为单位,确定补偿标准。三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农区片征收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后,应根据被征地农民主要生活水平,参照近年来农村集体组织以及村民个人征地补偿费用实际支付比例,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补偿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标准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各方面的权益,结合各县(市、区)的听证结果及各方意见,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按1:9的比例进行分配。四是新旧标准的衔接。本条例与2020年元旦起施行,本条例规定的区域综合地价,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执行。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按照已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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