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起草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送审稿)》。司法部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座谈会,并进行了实地调研。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多次研究修订《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送审稿)》,形成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草案)》。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草案。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颁布《条例》。
二、【解读分析】
《条例》对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有哪些规定?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对于提高审批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在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生产经营者,在排放污染物前,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污染物排放量、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申请排污许可证。,具体名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二是明确审批部门要求、申请方式和材料,规定排污单位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是明确审批期限,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审批期限分别为20天和30天。四是明确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记载的具体内容。
《条例》中有哪些加强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规定?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是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关键环节。《条例》在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排污单位的排污网点的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一致。二是要求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自我监测,保留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我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使用和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连接。三是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帐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四是要求排污单位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浓度和排放量,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排污信息。
《条例》中有哪些关于加强排污许可证事后监管的规定?加强事后监管是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重要保证。《条例》在加强排污许可证事后监管方面主要作出以下规定:一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第二,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监测和现场监测,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进行检查。三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鼓励排污单位采用可行的污染防治技术。